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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

日期:2023-11-30

为全面提高校园安全建设水平,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良好,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条 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1.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科,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不足1000人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机构,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由科室1名副职专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要配备校园专职安全保卫干部。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1名专职安全保卫干部,3001000人配备2,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1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4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3.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安。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3名专职保安,3001000人配备6,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学校内部保安人员从校园保安大队统一选聘;农村小学和幼儿园可在本村或就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政审,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后担任学校保安。学校保安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依法考取保安员证,具备一定的搏击能力。  

4.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室内至少配备2把警用钢叉、3根长警棍和对讲机、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满足安保工作需要。  

第三条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工作。  

1.学校每天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1名校级领导带两名值班教师,连同校园保安,共同维护好校门口秩序,确保无学生拥堵、集中逗留等现象;对一时无人接走的小学生和幼儿,要安排专人集中看护;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协助搞好执勤。  

2.有住校生的学校要成立校园专职巡逻队,对校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守护,并做好记录。  

3.在上操、下课等学生集中出入的高峰环节,学校要安排值班老师在楼梯口、门口等部位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4.学校教学楼每层、公寓、各类库房、功能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全部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实行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配备对讲机),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四条 学校经费要优先保障安全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优先”原则,做到经费优先满足安全工作,各项安保经费及时、足额保障,适应任务要求。  

二、学校安全制度建设  

第五条 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各项制度。  

1.建立学生安全全员目标责任制度。校长(园长)与级部(科室)、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学校安全工作每个场所、每个环节、每个时段具体责任到部门、单位、个人,做到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分管副职、安全保卫干部、安全课教师、专职保安和教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素质。校长(园长)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率达到100%,教职工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安全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安掌握履行职责的各项能力。  

3.建立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或者查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内学生外出凭班主任签批的请假条方可放行。  

4.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排查校内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重点排查清缴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对学生在思想、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之间的矛盾隔阂,进行及时排查,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  

5.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与学生家长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通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课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的,按照《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规定,对校长(园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8.建立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每学期组织1次由学生和家长代表、社会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  

9.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  

三、校舍设施安全建设  

第七条 严格校园场地管理。学校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八条 校园建筑安全标准。校园内无危楼、危房,无违章建筑,板报栏、楼梯、屋顶、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无断裂、倾斜、塌陷等异常情况。要在校内假山、水池、楼梯等事故易发地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校内高层建筑及大型活动场所要安装避雷设施。  

第九条 教学楼、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学校每层楼房、每栋平房都要明确具体的安全负责人、监管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制作统一标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2.教室内门窗、黑板完好无损,墙体、大梁、楼板、柱、屋面无裂痕无倾斜,教学楼所有窗户均采取防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天花板、日光灯、吊扇、电视、空调、保温桶、多媒体等设施设备安装合理牢固。  

3.要在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每栋平房适当位置放置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并按规定进行年检,消防栓、水带、喷头、防火砂等消防器材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状态。  

4.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楼的楼道及楼梯口处均有高低位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灯,要在教室和宿舍内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  

5.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无乱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私接插座及电线裸露等现象。宿舍内不留插座,不准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等电器。  

6.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煤炉取暖的教室和宿舍,须安装排气通风设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7.按性别和100:1的比例配备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公寓(宿舍)值班室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每夜巡视和查铺不少于3(其中1次必须在午夜进行),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在学生进出高峰时段,协助值班教师维护秩序。  

9.学生在宿舍休息期间,公寓管理员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学生全部离开宿舍后,公寓管理员要对电源、门窗等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10.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搞好登记,校外人员不得在校留宿。  

11.学生公寓所有窗户均加装防坠落设施,门窗、楼梯、走廊护栏要安全牢固,楼房的一层和平房已经安装防盗设施的,要开设便于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门。  

12.学生用床牢固、实用,双层床要有便于上下的踩踏装置,上床要有防护栏;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13.宿舍内整洁、规范,达到内务整洁和卫生清理要求。公寓厕所整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男、女生宿舍在同一栋楼时,要安装有效隔离装置。  

第十条 学校其他教学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1.各类办公室和会议室要满足用电和消防安全要求。各类库房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建立登记制度,健全管理制度,物品摆放整齐,配备消防器材。  

2.值班室要配备值班用具,张贴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带班领导和教师值班,妥善处理突发问题并做好记录。  

3.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室)设施达到规定要求,档案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教育、咨询活动落实,有谈心、活动记录。  

4.图书室(阅览室)要配备防潮防虫设施和防盗报警系统,配备2个干粉灭火器。50平米以上的图书室要配备手推式干粉灭火器,张贴“严禁烟火”警示标识,禁止带入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腐蚀品。  

5.实验室要建立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档案,定期保养并做好记录;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仪器室要备有灭火器,实验室装有排气扇;妥善处理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料。  

6.计算机教室(机房)须符合防盗、防尘、防潮、防晒、防雷、防触电等要求,至少配备2个干粉灭火器;室内用电须单独布线,不得与照明电路混用,并有漏电保护装置;计算机数量超过20台的机房必须使用空气开关,每台计算机要配专用插座。  

7.财务室要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完好;重要凭证和现金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防止失窃。  

8.档案室门窗要牢固,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和私人物品带入,严禁明火。  

9.体育器材室内器械分类登记入册,不得私自外借;要做好体育器械的定期检修和及时维护工作。  

10.配电室要门窗齐全、框架结实,并安装避雷装置,配电室外窗要安装护栏,设警示标识;配电室内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严禁堆放杂物。  

11.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锅炉使用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确保使用合格燃料。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定期组织维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学校取暖设施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学校教学活动安全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要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发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等事件,不因师德问题引发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开齐安全教育课程,做到隔周1节或每学年不少于18,安全课教师数量能够满足课时量要求。安全教育效果落实,师生具备防火灾、防中毒、防踩踏、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不法侵害(暴力伤害)、防交通事故和应对地震、气象等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放假前,学校要开展假期安全教育,对教学楼、学生公寓、各类库房进行1次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并安排好假期值班。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制教育和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教育,不发生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教会学生掌握参加强对抗性体育项目应具备的自我保护技能,危险性较强的器材、器械要在体育老师指导下使用。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学校要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2.学校制定完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防火、防震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3.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防灾应急预案;如遇暴雨、冻雨、大雪、高温、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可能影响到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可安排停课,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4.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要在1小时内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五、学校卫生安全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严格遵守规程,加强药品管理。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学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工作制度健全,建立完善责任、教育、检查、消毒、报告等制度,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在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校方的同时,对上述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要安排其休学。  

第十九条 学校要组织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入园儿童和入学学生的预防接种证。幼儿入园、新生入学要提交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逐步改善学校卫生条件,食堂、饮水、宿舍、厕所建设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校园整洁、卫生,学生昼夜发病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卫生应急准备充分,发生常见病、多发病、食物中毒事件、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以及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妥当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不在校内大面积流行。  

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完善食堂硬件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农村学校要积极改善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经营条件达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第二十四条 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配备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堂要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更衣洗手装置,以及有效的防虫害、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废弃物容器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库房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透气,有防潮、防鼠设施,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必要时设冷冻();定期检查清理超期、变质食品及原料,严禁存放有毒有害、非食用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食品库房不得住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完善采购记录,采购食品须到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购进,按规定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供货清单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大宗食品原辅料要定点采购,禁止采购“三无”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须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二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须在操作前洗手并消毒;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操作,肉类、蔬菜、水产品须分池()清洁、分案切配,严格做到生、熟用刀、板分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三无”产品、发芽土豆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慎用芸豆、豆角等易导致中毒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时必须烧熟烧透;对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加热,加热前须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要彻底解冻并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须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出售已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要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餐用具须做到每餐使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要符合《食()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要定期检查、维护消毒设备、设施,并做好检查、消毒、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与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进行处理,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的净化、消毒工作,保证处理后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要求;储存开水的容器要每天清洗1,确保学生在校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和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七、学校交通安全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掌握接送学生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核载人数、行驶路线、报废年限等基本信息。所有接送学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按要求参加机动车交强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要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历,最近3个计分周期内无计满12分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要教育家长和学生不得使用或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规车辆,教育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得超员、超速;学校发现违规接送学生车辆,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要避开上、下学学生人群,严禁与学生争道抢行;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进入校园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教育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骑电动车上下学。对符合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学的,学校要教育学生骑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第四十条 校内主要道路设置限速标识和限速带,校内行车禁止鸣笛,时速不超过5公里。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要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安全标识,在校园门前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保持校门口交通秩序良好。  

八、学校其他安全建设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学校用电线路铺设安全有序;学校电工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求,做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校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十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专人管理、分层负责;定期对机房内的消防器材、设备、不间断电源、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 校园超市(小卖部)开办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向学生出售香烟、酒水、打火机和刃长超过8厘米的刀具,不销售书报杂志、各类贴画和黄色书刊、光盘等。学校要严格控制商品价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校服、床上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对纤维制品、纺织品的有关标准,实行质量检验报告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 建立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经常性沟通制度,学校与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定期交流沟通,重点掌握校园周边社会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精神病患者和有严重人格缺陷者等特殊群体,做到落实责任人,健全防控措施,防止其危害校园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当地综治、公安部门建立校地联动联防机制,及时排查针对学生的敲诈勒索等问题,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网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和娱乐场所,无侵害师生的治安案件,校园周边治安秩序良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有特色的安全管理创新活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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