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创建无烟校园,提高学院环境质量,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潍坊市文明办、潍坊市爱卫办《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潍爱卫办[2013]17号)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校内禁止吸烟。在校园内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内不设吸烟区。
二、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三、学院内超市、小卖部等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四、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处不摆放烟具。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并相互提醒和监督,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校内吸烟。
六、全体教职工要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七、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相关接待部门要做好校内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八、学院禁烟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建立督导检查机制。设立禁烟监督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九、宣传统战处牵头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宣传栏、展版、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禁烟宣传。在学院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立“无烟校园”标识,校园内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团委学生工作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协同抓好学生禁烟工作,加大学生禁烟力度,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禁烟工作与学生评优、评奖、评助结合,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十一、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为各单位教职工禁烟第一责任人,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列入单位目标考核;爱卫会负责学院综合禁烟工作;基建处负责滨海校区建设用工方面禁烟工作(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吸烟)。
十二、校内承包经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多次违反规定不听劝导者,可予以处罚或解除合同。
十三、爱卫会和监察审计处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规定贯彻执行,使不吸烟成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为。
十四、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